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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娱乐:违建物有救?南海发布征求意见公告这两类可补证

发布时间:2025-08-08 人浏览

  5月13日,南海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南海区存量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的公告。

  公告文件提到,申请补办的建构筑物不属于临时建设,且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农村宅基地、私人住宅、商品房等项目。

  (一)历史违建。建成时间在2018年2月26日前,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仅指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完成处理的违建。已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水务、交通等法律法规,完成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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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获得区文件支持。在区委办(区府办)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区委办(区府办)批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

  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建构筑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位于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自然保护区、林地等范围内的;

  (四)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内,或者压占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区域内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情形;

  (五)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包括:属政府计划重点拆除重建类项目,重点交通道路控制范围,重点收储地块等。

  (六)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尚未整改到位,或位于危险边坡上、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八)区“两违”联席会议、镇(街道)认为不适宜补办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0年11月30日(原南府〔2020〕63号印发)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或通过“房地一体总登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不受第(四)、(五)项的制约。

  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力实施“百千万工程”,推进高质量制造业当家,产业转型升级提速增效,加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分类化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两违”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存量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给予理顺不动产权补办手续,焕发存量建构筑物活力,盘活存量产业空间,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两违”联席会议)牵头推进我区存量建构筑物不动产权补办工作,协调区有关单位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补办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把好补办项目的流程关、质量关。区“两违”联席会议或镇(街道)在补办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申请补办的建构筑物不属于临时建设,且不包括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农村宅基地、私人住宅、商品房等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申请补办:

  (一)历史违建。建成时间在2018年2月26日前,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仅指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完成处理的违建。已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水务、交通等法律法规,完成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建构筑物。

  (三)获得区文件支持。在区委办(区府办)相关文件中明确支持补办不动产权手续,或通过区委办(区府办)批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

  对于申请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历史建构筑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位于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自然保护区、林地等范围内的;

  (四)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内,或者压占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区域内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情形;

  (五)位于城市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包括:属政府计划重点拆除重建类项目,重点交通道路控制范围,重点收储地块等。

  (六)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尚未整改到位,或位于危险边坡上、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八)区“两违”联席会议、镇(街道)认为不适宜补办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0年11月30日(原南府〔2020〕63号印发)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或通过“房地一体总登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不受第(四)、(五)项的制约。

  第五条 房屋可靠性鉴定。申请人能够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委托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通过年度考评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单体建构筑物或人群密集、安全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必要时应委托佛山市或南海区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对鉴定报告进行专家论证。

  第六条消防安全评估。申请人能够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

  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申请人应委托对建构筑物现状是否满足相关部门消防安全使用要求开展评估,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纸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申请人应先委托南海区住建水务局公布的南海区存量建筑设计复核机构,按照建设现状出具消防设计图纸,并由设计复核机构出具施工图消防审查整改意见;再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纸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自行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二)未纳入《名录》的建构筑物,按环评等级编制环评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纳入《豁免名录》但需办理登记的建构筑物,由申请人自行登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填报登记进行备案。

  第八条不动产测绘及质检。申请人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历史建构筑物进行测绘(原状测绘),取得不动产权测绘成果标准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第九条完成房屋可靠性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后、不动产测绘质检后,申请人可向镇(街道)提出补办手续申请。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补办条件。

  审核确认符合补办条件的,由镇(街道)出具《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

  不符合补办条件的,由镇(街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明确不适合补办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信息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填报《南海区存量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申请表》;

  第十一条用地及建设现状审查。镇自然资源部门对建构筑物用地合法性情况进行审查,对建设现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建设工程用地审查及现状核查意见书》,作为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用地及规划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补办手续评审。已完成上述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手续的,由镇(街道)在建构筑物所在地村(社区)及本地主流报纸媒体公告相关情况(包括申请人信息、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镇(街道)根据不动产测绘、用地及建设现状审查、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消防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结果,函询镇(街道)有关部门补办意见或者召开镇(街道)会议进行初审。汇总形成《南海区存量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审批表》,连同上述各项证明材料报区“两违”联席会议进行终审。

  区“两违”联席会议函询区有关部门补办意见或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获得部门复函或会议讨论一致通过的,出具同意补办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不通过的后续处置。区“两违”联席会议或镇(街道)经评审不同意补办且尚未经执法部门查处的历史建构筑物,须由执法部门完善立案查处程序,在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再提交至镇(街道)班子会研究讨论是否纳入监管;区“两违”联席会议或镇(街道)经评审不同意补办且执法部门已立案查处并出具处罚决定书的历史建构筑物的,可直接提交至镇(街道)班子会研究讨论是否纳入监管。

  (一)处罚主体及内容。在补办手续评审通过后,由区规划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原则上应以申请人作为被处罚对象,若申请人可提供书面材料佐证拟补办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的,可依法以该单位作为处罚对象。

  (二)处罚标准。按照自由裁量权,处以建构筑物土建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在补办手续评审通过后,区“两违”联席会议出具《南海区存量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相关收费主体对符合条件的补办建构筑物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出让金等。若核实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建筑物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需先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具体收费指引由收费主体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申请人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籍调查并完成后,提交如下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若补办项目所在土地、建构筑物已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补办的书面意见;

  (四)《建设工程用地审查及现状核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已接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或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不予处罚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十)已缴纳(或免予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政府性基金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十七条 强化历史建构筑物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佛山市南海区存量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设项目评审补办不动产权项目台账》(简称《补办项目台账》),对补办的历史建构筑物进行造册登记,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纳入台账的历史建构筑物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评估中介监管。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诚信监督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恶意串通、欺诈造假等行为的,依相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区“两违”联席会议备案。区“两违”联席会议通报取消其在我区补办技术服务资格。以该中介服务机构名义提交的所有评估报告、意见,区有关主管部门后续一律不予受理,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镇(街道)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实施(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强化申请人诚信约束机制。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管理,补办手续中存在恶意串通、欺诈造假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补办的历史建构筑物,对于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欺诈造假等问题的历史建构筑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证书,相关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中止补办流程,由区“两违”联席会议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不再受理该建构筑物的补办申请。

  (一)本办法所指产业类建构筑物,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建构筑物。生产经营性建构筑物,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构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建构筑物,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盈利性用途的建构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二)本办法所指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主要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指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及相应的建构筑物,公共管理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艺术体育、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托幼养老、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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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区、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从优兼从简”的原则,采取便捷高效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成功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存量建构筑物,镇(街道)应将其从“6+X”监管名单内剔除。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试行)》(南府〔2020〕63号)申请补办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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