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承包人工期延误法院合理认定“竣工日期”
发布时间:2024-08-23 人浏览
合同中有关工期的约定,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实质性条款,更关系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协议变更工期,如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天气等因素,可以顺延工期。如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顺延工期、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支付合理利润。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违约责任。其中承包人承担的工期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形式就是逾期竣工违约金。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方面认定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另一方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条款目的解释,对“竣工日期”作出合理认定,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
安徽某家居公司将其厂房的土建、钢构和水电等发包与安徽某市政公司总承包施工,并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5月6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6日,合同价款15126000元;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中约定“……工程主体完工一个月支付总产量的80%工程款……如果承包方在施工工期内仍没有完成工程,按1000元/天向发包方缴纳违约金。”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除之前的《施工合同》以外的,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132万元,工期按总承包施工合同工期顺延三十个日历天。
2021年5月1日,市政公司报送开工报审表,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于同日签发开工令。2021年11月23日,家居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邹某通过微信向市政公司催办进度。此后,市政公司报送进度计划,并明确“全面完工计划在2022年1月10日竣工”。2022年1月7日,市政公司的汪某通过微信向邹某道歉,表示“承认因材料采购耽误时间影响了部分工期。”2022年1月24日,市政公司提交施工进度款申请表,载明:“已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量,本次支付节点为合同总价款的80%,按合同价款16446000元,除已支付到账的款项外,本次应支付2640200元。”1月28日,家居公司支付2640200元,并注明“工程竣工结算至80%工程款”。
2022年5月1日,监理单位和家居公司在《开工报告》上签字盖章,报告载明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5月1日,预定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5日。2022年6月27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封面填写的竣工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但其中工程概览或验收记录中填写的竣工日期或完工日期均为2022年5月11日。后家居公司以市政公司工期逾期203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20.3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市政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总工期已调整能否成立;市政公司的施工有无超期,应否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公司提交了2022年5月1日签字盖章的开工报告,但该报告形成于市政公司已逾期之后,仅载明了计划开工日期及预定竣工日期,报告上并无市政公司要求对合同约定工期进行延长或调整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家居公司否认情形下,不能据此说明双方已对合同工期进行了调整。市政公司虽提出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家居公司还将案涉工程的消防等不同施工内容平行发包给另外两家公司,且该两公司亦未能与其承包的工程同时完工致竣工验收时间推迟等抗辩理由,但根据汪某向邹某发送的微信道歉内容,说明双方此前就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合同签订事宜等方面关于延长工期并未达成一致,而且市政公司对因材料采购方面耽误工期的事实予以认可,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家居公司延迟支付进度款要求过延长工期。故,法院对市政公司关于合同总工期已调整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关于市政公司的施工有无超期,应否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竣工日期,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工期届满时间。“竣工”其内涵应当包含通过了竣工验收之意,与纯粹的“完工”相区别。根据双方先后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案涉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应为2021年12月6日,而家居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两家公司的工程,合同均约定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且三家公司承包范围均不相同,且系整体工程的分部分项,说明上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并非法律意见上的竣工时间,实际上均为三家公司分别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完工日期。并且,在家居公司催办工程进度之后,市政公司随后报送的进度计划中明确了“全面完工计划在2022年1月10日竣工”,家居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2640200元,在案涉工程的综合验收报告中,其中工程概况表或验收记录中填写的竣工日期或完工日期均为同一日期。家居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多位承包人分别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发包给另外两家公司的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22年1月10日晚于发包给市政公司的合同约定的2021年12月6日,应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理解为完工日期。据此,市政公司应在2021年12月6日前(含当日)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任务,否则根据合同约定,向家居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
家居公司并未就其平行发包给另外两家公司的施工部分的权利义务与市政公司之间进行约定,其要求市政公司对因他方原因导致整体工程延误工期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经核算,市政公司逾期47天完工,根据合同约定,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47000元,据此,法院对家居公司诉请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支持47000元;驳回家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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