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最高院:多个承包商参与的工程项目谁应该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4-08-27 人浏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那么,如果一个工程项目有多个承包商参与的工程项目,谁应该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只要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每个承包人都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并不局限于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承包方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成煤建公司,因此,中成煤建公司不是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唯一施工人。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工程技术内容不同、需要多方投资等原因,存在多个承包人是常见现象;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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