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网站: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发布时间:2024-08-31 人浏览
老王是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包工头。一年前,老王承接了一项景观提升工程。施工前,老王与发包建设单位甲公司法人小李对改造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方案后,老王便带领工人进场施工,但并未及时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顺利完工后,老王与甲公司沟通签订合同及工程造价事宜,但均未果。
老王曾多次向小李催要工程款,小李也多次承诺会为其沟通并尽快解决。如今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一年多了,甲公司却迟迟没有与老王签订合同,也没有给付工程款。无奈之下,老王将甲公司诉至宝坻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老王的包工头身份,若拿不到工程款,就无法向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
“先试着调解吧,给双方都减少点诉讼负担。”承办法官深知此案涉及到多方权益,需要找到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的“最优解”。然而,调解进行得并不顺利,甲公司不认可与老王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准备开庭!”法官将案件转入审判程序,传唤甲公司法人小李出庭应诉。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中,法官与被告耐心沟通,将案件中的矛盾点逐一分析。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案件终于迎来转机。小李终于承认老王确实为甲公司进行了施工,也认可了老王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老王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涉工程是甲公司景观提升工程,属于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事此类工程建设的承包人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承包人只有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才能承包相应的工程建设,订立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自然人个人不具有承包人的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回到本案,老王系自然人,并不具备法定施工资质条件,故老王与甲公司如若签订了合同,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但仍然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一点不能忽视!
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全部在甲公司,工程最终受益人也是甲公司,且甲公司法人在初期就参与讨论了改造方案,老王有理由相信自己与甲公司建立了施工合同关系,并且在工程完工后老王多次向小李催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小李均未否认甲公司是合同关系的主体,也未否认是付款责任主体,还多次承诺尽快解决工程款事宜,据此能够认定案涉工程的合同主体为老王与甲公司。尽管老王作为自然人不能作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但他实际上完成了施工任务,理应获得合理的折价补偿,故法院对老王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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