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网站:广东高院:岩石爆破工程债权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标的
发布时间:2025-08-03 人浏览
2015年5月16日,王*高(甲方)与林**(乙方)签订《岩石爆破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兰亭雅苑二期岩石爆破工程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运走,承包范围为根据商住楼基础浮出石头爆破工程,承包内容为本合同岩石工程是用膨胀剂无声爆破、岩石碎破的重量每块不得超100kg、乙方所爆破出的石头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必须无条件提供钩机配合装车,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承包单价为按石方丈量,每完成1立方米人民币225元,乙方不负责工程所有税,付款方式按月进度计算,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余下工程款十五天内一次付清。王*高、林**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捺指模。
茂名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行登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王*高。茂名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2月14日由崔*兰变更为王*高。
茂名市****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公司开发有兰亭雅苑项目,一期已经开发完毕,二期的岩石爆破工程已进行。茂名市****有限公司称庭后向一审法院回复具体岩石爆破工程的施工方,茂名市****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交。林**申请证人周*海出庭作证,周*海作证称其是茂名市****有限公司的二期监理人员,林**在茂名市****有限公司做石头爆破和桩基础工程,林**经常到茂名市****有限公司追讨欠款,其于2021年还见过林**到茂名市****有限公司追讨欠款。林**申请证人廖*章出庭作证,廖*章作证称其于2014年-2023年期间一直向茂名市****有限公司追讨欠款,期间见到林**亦向茂名市****有限公司追讨欠款。
茂名市****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粤09破申8号民事裁定,受理茂名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一审法院另作出(2021)粤09破3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从上述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并不局限于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工程技术内容不同、需要多方投资等原因,存在多个承包人是常见现象;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林**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9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98.73元,均由茂名市****有限公司负担。林**向一审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8.7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茂名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498.73元。林**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8.73元,本院予以退回;茂名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