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刑法不再谦抑当否: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虚假诉讼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5-03-29 人浏览
2024年,山东省 律师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讨薪”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一审法院实体审理,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响和关注。有律师同仁, 还有一些网民网友,媒体主播等在网上发表了 不同的见解 和评论。
更多的是对农民工群体 在讨薪的维权路上产生了影响。司法为民,司法服务大局,司法的公信力再次受到质疑。
该案件,五次庭审,历时一年多时间,在年底审结。 被告人高丙芳虚假诉讼罪,判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其他两被告人米某,陈某 判三缓三,判一缓一年半刑罚。
这起案件,在网上 多次看到网友网民,媒体报道和评论。没有看到一审法院判决书,也没有看到国家级媒体,官媒报道。但看到了澎湃新闻,《新京报》对这起案件的报道披露。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民事判决,严重侵害司法的公信力。
公诉人则认为,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其在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此次刑事诉讼的另外两名被告人为承接工程的米某某和雇用上述75名农民工的包工头陈某某,两人被控罪名同为虚假诉讼罪。
该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上游包工头拖欠了米某某大部分工程款,米某某自掏腰包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事后为了方便讨薪,米某某找到高丙芳做代理律师,在农民工已经拿到工资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起诉了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公诉人认为,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授意米某某、陈某某,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炮制虚假诉讼。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高丙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事实。法院认定,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包工头米某、陈某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不具有可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追偿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从公诉机关 指控 高丙芳律师 的犯罪事实及一审法院对高炳芳虚假诉讼罪 认定的法律事实来看,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问题。
一是 公诉机关指控 高律师,米某,陈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成立。 且 是共同犯罪 , 不是 高律师一人犯罪, 米某,陈某自认认罪,认罪认罚。 高律师辩解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 ,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数被告人承认了犯罪事实, 有一人不承认犯罪事实,审判机关否认公诉机关指控 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 两名被告人米某,陈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能否认公诉机关对高律师的指控吗? 米某,陈某自愿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能 否认高律师不是共同犯罪人吗?
共同被告人不否认,只是强调说是米某垫付 了农民工的工资, 不承认米某应该给付给农民工的劳务费。
况且, 农民工的工资就应当是包工头米某给付。米某的身份实际是分包人 ,是与75名农民工形成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就说是雇佣合同关糸。包工头米某是雇主,农民工是雇员, 合同的相对性。
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此外,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可以看出,包工头米某是分包人的身份,而不是纯农民工身份。
农民工与 总承包企业粥店建筑公司根本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怎么能以农民工,作为权利主体诉总 承包企业粥店公司呢?
三是高律师代理农民工提起了民事诉讼是事实。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书,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总承包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刑法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一条一款明确,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包括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个方面。……
——法发〔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因此,高律师,米某和陈某实施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符合了刑事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你认为一审法院会在高丙芳案件中, 出现深文周纳,踊贵屦贱的情形 ,甚至枉法的可能吗?21世纪的今天,出现了新的枉法裁判吗? 我国的 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与欧美西方国家不同, 司法并不是完全独立,而是相对独立司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受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政治正义。司法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 法律是刚性的,是讲规则,讲原则的,讲法律底线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不相信眼泪,法律只相信的是法律事实。不会受民众的共情,言论呼声, 裹挟 影响,带入节奏。
最高法院长张军强调指出,民生案件虽“小”却关乎“大”政治,必须用心用情办好。
最高检最高法也 正在紧锣密鼓地联合查处查办纠正多年旧案积案冤案;纠正司法机关内部的个别司法人员,因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制造的冤假案。 更大力度的体现出司法服务于民,司法保护于民,司法造福于民。 阳光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司法已成为现实。
我不研究法律条款,我只看最后结果 —— 欠债者理直气壮,讨债者锒铛入狱。—— 欠薪是善意的,讨薪是恶意的。 —— 欠债是善意的,讨债是恶意的。
在这起案件中,首先是包工头给农民工结清了工资,总包仍欠包工头的工程款。也就是说这起案件和农民工没有关系了。像我们现在,分包公司付不了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向总包公司讨要工资的。这起案件,75名农民工,确实在文中提的建筑公司干活了。只能作证人证据材料,不能视为虚假。
这位律师的社会危害性至于科以重刑吗?即使造成错案,怎么没有一个法官因为审查不严没有查清事实追究枉法裁判罪?这样的判决难以服众
法律学者,敬畏法律,歌颂善美,鞭挞丑恶,爱好汉字, 善结良友, 认清自我。